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雅儒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客戶名單壹冊、電話錄音紀錄壹冊、日盛銀行存摺伍本、合作金庫存摺玖本、對帳單壹袋、電話錄音光碟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 鄭錦雲 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0月13日以98年度偵字第13744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1月3日以98年上職議字第4317號處分確定,被告依緩起訴處分捐款10萬元至指定機關,並履行完成10小時法治教育之執行完畢,緩起訴期間至100年11月2日屆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緩刑及緩起訴案件處遇報告書、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協會臺灣臺南分會函暨檢附之收據等資料均附卷可佐。本件扣案之客戶名單1冊、電話錄音紀錄1冊、日盛銀行存摺5本、合作金庫存摺9本、對帳單1袋、電話錄音光碟1片,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向本院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為沒收,依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