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88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洪以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第一審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51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