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白蘭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麻將牌尺肆支、骰子參顆、方位骰子壹顆、麻將紙壹張、贓款(抽頭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白蘭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098號為職權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麻將1副、麻將牌尺4支、骰子3顆、方位骰子1顆、麻將紙1張、贓款(抽頭金)新臺幣(下同)200元,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0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無訛。又扣案之麻將1副、麻將牌尺4支、骰子3顆、方位骰子1顆、麻將紙1張、贓款(抽頭金)2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參。則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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