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008號聲請人 賴阿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賴阿素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