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裁判案由:拋棄繼承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951號聲請人 吳麗青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 馮龍台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馮自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