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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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951號聲請人 吳麗青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馮龍台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馮自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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