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平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麗真 訴訟代理人 蔡美瓊 被告晉丞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麟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鍾麗真 」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鐘麗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