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銀柱輔佐人即被告之兄朱堂賢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檢察官認被告朱銀柱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朱銀柱於審判中之民國102年5月1日死亡,有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102年5月15日桃龜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18至21頁)。被告既已死亡,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