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簡萬順 被告 呂王月雲 上列被告呂王月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