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前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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