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81號上訴人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上訴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2,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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