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俤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張玉俤係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已出境返回大陸,有入出境記錄查詢資料附卷可參,致依法不能到庭審理,應於其依法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