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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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林福容 律師被告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謝等上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毋得延誤,特此裁定。
一、系爭停車位(即平面車位904位、機械車位117位)為原告所有之權利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
二、每一停車位所受損害金額之計算式,及其具體計算結果。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