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債權人 陳劉蜜珠 債務人 劉林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104年5月22日│50,000元│105年4月20日│FA0000000│├──┼──────┼───────┼──────┼───────┤│002│104年6月8日│100,000元│105年4月20日│FA0000000│├──┼──────┼───────┼──────┼───────┤│003│104年6月24日│100,000元│105年4月25日│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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