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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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0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丙○○
號相對人乙○○
號法定代理人 張上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零貳萬零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