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601號抗告人 徐伯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政國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起訴訴訟標的金額計算之裁判費,經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乃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首開法條規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
二、查抗告人依民法第194條之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萬元。雖抗告人以其現在監執行,待本院審理相關刑事案件後續,再行補繳云云,惟原裁定屬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依首揭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周祖民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