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昕
李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程羿富 、 程翼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羿富、程翼萍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程羿富住居於桃園市中壢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債務人程翼萍業因出境並於104年3月4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