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690號上訴人 蔡鎮宇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朱日銓 律師被上訴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
林樹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第二項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簡偉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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