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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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52號聲請人 劉清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柏倫┌──────────────────────────────────────────────┐│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劉清文│臺灣銀行西屯分行│99年4月30日│28,224元│A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