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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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39號原告 黃偉屏 原告 黃健銘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錦政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此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且為原告起訴狀所載明,則依上開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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