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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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台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電話:00000000)。
三、查報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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