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612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本票影本之發票人與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正本內容不符,應提出正確之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正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612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本票影本之發票人與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正本內容不符,應提出正確之警察局受理案件證明單正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