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集會遊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23號原告 孫藝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間集會遊行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起訴時,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請原告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 俾利 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規定,將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劭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