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91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理人 林雅婷 被繼承人 宋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四六三號拋棄繼承事件全部卷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為被繼承人宋榮興之債權人,並於民國95年10月30日將其對於宋榮興之債權全數讓與聲請人,並以公告方式以代債權讓與之通知,是以,本債權已合法移轉並生債權讓與效力。茲因宋榮興死亡後,其繼承人已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463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向第三人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本院家事法庭110年3月18日北院 忠家靜 95年度繼字第463號函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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