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53號聲請人 陳義順 (即 陳曾保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25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3月28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同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
發行公司: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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