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47號聲請人臺中榮民醫院埔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呂炳榮 相對人 楊鎮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呂柄榮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呂炳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