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榕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梁榕真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惠 等3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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