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 劉南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寧文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計算式:龍柏4株12,000元+ 黃揚木 6株18,000元=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