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73號原告 彭憲章 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係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04年度司執助字第477號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3,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之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