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 周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岳洋 間確認土地優先關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提起本訴受有勝訴判決之利益,即原告享有系爭土地價值之利益為準,是原告應先查報其得標金額為何,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繳納裁判費。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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