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補字第14號
原   告 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良政
被   告  陳志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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