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相對人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昆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參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建字第1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34%。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一審裁判費│2,097,204元│相對人應負擔34%即713,049元│├──┴──────┼────────┼────────────────┤│合計│713,049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