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00號原告乙○○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