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秀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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