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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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0號聲明人 何朝森 上列聲明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71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何朝森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黃斯偉法官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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