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原告協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被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高佩辰 律師
陳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