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8號原告 劉明照 以上原告與被告 廖財能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廖財能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查報各該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補正以廖財能之繼承人為被告,及聲明廖財能之繼承人就廖財能所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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