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國字第11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聲明異議),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傅中樂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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