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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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駕照有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洪春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彰化監理站間確認駕照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