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靜宜 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宏宇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41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489號、101年度偵字第817
9、9319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