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鮑澤仁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軒瑋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