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江美容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李東興
輔 佐 人  李明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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