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八號
上訴人 林進發 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三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進發就搶奪部分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董明霈
法官丁錦清法官賴忠星法官林茂雄法官洪耀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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