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182號聲請人 趙阿權 應監護宣告 趙茂雄 人上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趙茂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趙阿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人趙茂雄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聲請人趙阿權係趙茂雄之兄,趙茂雄於民國70年5月30日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依法請求對趙茂雄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趙阿權為之監護人,指定趙啟宏為會同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惟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所明定。即被聲請受監護宣告之人未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監護宣告」之程度,然已達「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輔助宣告」之程度者,法院得為輔助宣告。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為證,參以本院於
100年10月21日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會同該院 林世棋 醫師調查受監護宣告人趙茂雄精神狀況之結果,受監護宣告人趙茂雄對於點呼其姓名、身旁是何人、所在地點,尚能表達「我叫趙茂雄;是我兄哥;凱旋本院」,詢問其年齡、幾年次,則回答:「48歲、430年次。」,經提示2張100元、2張
500元,可答出:「這是100元、500元,共1200元。」,詢問其拿1000元買一支20元的筆找多少,回答980元;自稱會去銀行領錢、會寫簡單的字、國小學歷、不知道現在民國幾年、同意由哥哥做輔助人等情;暨鑑定人林世棋醫師陳述:「該員於26歲時出現酗酒、暴力、自言自語、幻聽、看到人影等症狀,後來確診為精神分裂症,雖經長期治療,目前仍有明顯幻聽干擾及妄想性的思考等精神病病狀,金錢處理上顯退化與依賴他人,但輔以訓練及督促仍可執行日常自我照顧能力,對於日常生活上的金錢使用雖勉強可以,但能力卻欠佳,需依賴他人,較為複雜或需運算等金錢管理概念上顯得不足,該員精神症狀不穩定時導致其衝動控制力較弱,易出現攻擊行為,判斷力會受精神症狀的干擾而低落。該員因精神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復參以卷附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亦載明趙茂雄雖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但因精神疾病導致之認知功能退化,致其受意思表示及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明顯不足,推估已達輔助宣告之程度。足認受宣告監護人趙茂雄尚非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然卻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應受「輔助宣告」之程度,依上開說明,本院應對趙茂雄為輔助之宣告。
四、另按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查聲請人趙阿權為受輔助宣告人趙茂雄之次子,有戶籍謄本可稽,為受輔助宣告人目前之主要照顧者,應能善盡照顧養護本件受輔助宣告人之義務,並對本件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處分善盡監督義務,本院認為由聲請人趙阿權任輔助人,最能符合本件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趙阿權為本件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五、又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等事件對於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第1項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第2項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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