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紘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零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
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5年12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民  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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