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7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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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加計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收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肆佰伍拾元
、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
違約金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玖佰元,超過
六個月不再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