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08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95年度中簡字第708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9,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