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08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95年度中簡字第7083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9,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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