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瓊瑤 被上訴人即原告 川瀨圭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