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營小字第13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曾友

被告 陳志明陳李香 之繼承人

曾志河 即陳李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李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40元,及被告陳志明、曾志河分別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民國111年1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一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552元,及被告陳志明、曾志河分別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民國111年1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二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曾志河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陳李香前承租原告經管之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250-157、250-303、250-313、250-349、250-350、250-355、250-358、250-374地號土地,而與原告簽訂國有耕地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依約租期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以12個月為1期,於每年2月開徵租金,依系爭租約第4條之約定,承租人應於出租機關通知所訂繳租期限內向出租機關繳納地租,逾期繳納時應加計最高欠租百分之30逾期違約金。

㈡陳李香已於106年9月23日死亡,其死亡前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840元、利息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逾期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為陳李香之繼承人,自應繼承上開債務。又系爭租約於陳李香死亡後,亦由被告繼承,被告依約亦負有給付租金之責,而另積欠原告自106年9月24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之租金12,552元、利息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逾期違約金。爰依系爭租約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等則以:

㈠被告陳志明稱:被告陳志明並不知此事,母親過世時亦未提及,且被告陳志明並未繼承陳李香之遺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曾志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國有土地租金繳款通知書、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陳李香戶籍資料、被告戶籍資料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陳李香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逾期違約金,另依系爭租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逾期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被告陳志明抗辯其未繼承陳李香之遺產等語。惟查,被告陳志明並未拋棄對陳李香之繼承,此經被告陳志明自承在案,被告陳志明既為陳李香之繼承人,自應繼承陳李香積欠原告之上開債務及系爭租約,至其有無繼承陳李香之遺產,與原告本件之請求並無影響。被告陳志明所辯,並無足採。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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