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39號
原告 楊菀喩
被告 巫長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30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