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劉羅桂筍 訴訟代理人 劉仁演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請被告於7日內提出98年6月10日增補借據之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相關依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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